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日益深入,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地位,理清这项工作的思路,探索这项工作的方法,已非常需要,非常迫切。 概念——职能 监察,从字面上看,监,监视之意;察,就是细看,就是考察。古人对监察作了这样的解释:“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用现在的话说,就是监督各级官员,纠正违规行为,严肃政纪。 目前,我国的行政监察有三项基本职能:①廉政监察;②执法监察;③效能监察。行政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监察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政令,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正确性进行监督、察纠的行政活动,是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正确理解行政执法监察的职能,应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行政监察机关是行政执法监察的主体,只有行政监察机关才有权进行行政执法监察活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监察机关“分察”、“巡按”的对象,而它们履行职责的行为、手段的合法性,则是监察机关“纠视”、“肃整”的内容。 第二,行政执法监察的准绳,是行政执法所执的“法”,它包括:①行政法律;②行政法规;③行政制度;④规范性文件;⑤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 第三,行政执法监察具有肯定与否定双重功能。监察,不仅仅是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还有另一层含义,即”考察后予以举荐”。当前的实践也是这样,行政执法监察,既纠正错误,也肯定成绩,表彰先进。 目标——任务 行政执法监察的总目标是保障国家法律、政令的畅通执行和不被扭曲,其具体任务,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 1.审查行政机关的决策行为,也可以称之为“执法审计”,看其决策是否正确,决定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的措施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具体可行。 2.考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看其在适用对象、采取手段、落实规定等方面,有无违规违法以及执行不到位问题。这里,也包括对执法人员个人履行职务行为的考察。 3.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①令不行,禁不止,不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政策、规定,我行我素。②越权行政,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决定问题,行使权力,包括滥用职权和过失违法两个方面。③行政侵权。行政行为不适当、不正确,侵犯了国家、集体或其他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④程序、形式违法。行政行为违反规定程序、步骤或法定形式。 4.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和措施,并检查这些制度与措施的执行情况。 特征——原则 行政执法监察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征: 1.强制性。行政执法监察依法进行,因此,不管是程序运作、错误纠正或是问题处理,都应具有行政法律效力,有很强的约束力。 2.综合性。执法监察是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全程监督,重点检查监察对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手段的正确性,也督察其行为的效率,纠正处理发生的错误和问题。 3.特定性。行政执法监察的主体是特定的——监察部门;行政执法监察的对象是特定的——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监察的内容也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上述特征决定了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坚持不受其它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的干涉和干扰。 第二,纠正为主的原则。执法监察需要而且应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但事实上大量遇到的不是案件而是不依法行政问题,因此必须重在纠正。 第三,防范在先的原则。执法监察强调依法行政,本身是廉政监察关口的前移,是为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所以应防范在先,监督约束在先,不可“不教而诛”。 第四,以同级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为重点的原则。行政执法监察的权力应当是有限的,不能多层进行执法监察,每一级都到基层去监察,容易相互重复、互相矛盾,弄得下边苦不堪言。执法监察的目光首先要牢牢盯住同级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政府。 第五,围绕中心工作的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很多,需要开展的行政执法项目更多。因此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要每年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工作选项,重点进行。样样都抓,抓不过来,往往捡芝麻、丢西瓜。 程序——手段 行政执法监察要不要程序?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因为:①行政执法监察的对象是依法行政主体;②行政执法监察应当依法监察。 行政执法监察的程序应该是: 第一,定项。确定项目的依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重点,政府工作的难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告知。采取一定的书面形式告诉被监察对象,在什么时间、范围,将对什么工作进行执法监察,要求对方做些什么准备等。 第三,考察。主要内容是:①政令是否畅通?②是否依法行政?③存在哪些不足或问题,必要时可以请审计机关配合,先行审计。 第四,评估。评估要把握三点:①肯定正确的地方,同时也指出不足,如有可能,对成绩和问题最好量化。②应形成书面材料,发给被监察对象;如发现严重问题,应发《监察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③明确规定整改时限、整改标准。 第五,督改。即督促被监察对象改进不足,纠正错误,检查其整改成效以及是否建立健全了相应制度等,并要求被监察对象在整改完结后做出书面回复。 第六,报告。就是将此项执法监察情况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使政府对该方面工作及该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有较为全面、准确的掌握。 在执行上述程序过程中,有一个环节不应忽视:这就是,选定项目之后,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必须首先认真学习研究涉及该项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只有知其法,才有资格监察其执法。 从以上所述引申,行政执法监察的基本手段是: (1)调阅资料。即检查被监察部门有关决议、决定、规定,鉴定其正确性、规范性。要求被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内容或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2)明察暗访。明察就是听汇报、开座谈会、群众测评等;暗访包括不暴露身份走访群众、以行政执法工作对象的身份直接体验等。 (3)财务审计。对于涉及金融管理、资金运作方面的执法监察,一般都应考虑审计先行。 (4)纠正处理。对于发现的一般问题,督促纠正;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运用办案手段进行查处。 问题——思考 执法监察工作,已经搞了十多个年头,起势不错,中间薄弱,近几年又轰轰烈烈起来。可喜的是,这项工作已引起方方面面的重视,在每年的整个反腐败工作部署中有了一席之地;在各级领导的工作盘子里有了位子。不足之处在于,理论研究滞后,执法手段乏力,一些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工作思路模糊。归纳起来,有这样几个问题尚待研究: 1.关于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牵头问题。在当前的实践中,广泛存在着把被监察对象作为“执法监察的牵头部门”的现象,这显然是受了纠风工作领导机制的感染,因为在纠风工作上有一个很有影响的理论,叫做“谁主管谁纠风”,说白了,就是谁的孩子脸脏谁去洗,这当然是对的。但对于行政执法监察,却不能谁主管,谁监察。因为他主管是对的,但他本身没有监察职能,而且自己监督自己,无异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虽然这样也可以纠正一些违规行为,但毕竟成了另外一码事,也存在包庇偏袒的可能。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无需旁人牵头,它本身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能和权力。 2.关于行政执法监察中与主管部门联合检查问题。这是当前执法监察工作中最为常见的做法,许多人把执法监察和工作检查混为一谈,甚至有人认为执法监察就是检查,一讲执法监察,就想到组织检查或联合检查。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应当明确,执法监察和一般意义上的工作检查有着很大的不同,执法监察的主体具有惟一性,只能是监察机关,而工作检查的主体则具有多样性;执法监察重在考察行政主体行为和程序的合法性,而工作检查则重在检查工作结果及成效。至于联合检查,在行政执法监察的实践中,早已显现出许多弊端。其一,只查下不查上,丢了源头。其二,许多违纪违规的“土政策”就出在主管部门那里,他们的上级往那儿一坐,谁还敢说真话。其三,陪吃陪住陪行,甚至陪娱乐,有问题址不开面皮,监察机关的人反而成了挡箭牌。因此,行政执法监察中与被监察部门联合检查应属大忌。 3.关于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中的部门配合问题。强调监察机关独立行使执法监察权,并不否定与监察对象之间的相互配合,相反,协作与配合是绝对必须的,其思路是:统一制定项目,部门各司其职。①执法部门(被监察部门)自我监管,严格依法行政,并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监督。②监察部门依法监察,督促其规范执法行为,帮助其纠正错误。就是说,在纪检监察机关的统一组织下,围绕一个目标,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共同抓。这样,责任明确,任务也明确,便于落实。为此应考虑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行政执法监察责任制。 4.关于行政执法监察的程序和形式问题。目前实践中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也是当前执法监察工作缺乏强制力的原因。改变这种状况,应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制定执法监察程序法,使行政执法监察按确定程序进行。第二,确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执法监察文书,比如《执法监察通知书》等,以此告知被监察对象限期整改,或建议办案部门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实践已经走在了前头,这方面的理论探索与指导必须紧紧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