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本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下同)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品的情况; (四)本人及子女与国(境)外人员通婚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六)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九)除工资以外的大额收入,如:出书、兼职等收入。 (十)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一)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时限、形式 (一)报告的时限:本规定所列个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纪委、组织部作出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书面报告的,应电话报告,事后及时补报书面报告。对事前不能报告结果的,事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告结果。 (二)报告的形式: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向组织报告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 报告方法 (一)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人大主席、纪委书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直接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 (二)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分别向乡镇纪委和单位纪检组(纪委)报告,由乡镇纪委和单位纪检组(纪委)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纪检委备案; (三)人大、政协和不设纪检组的单位,个人向党组和党支部报告,党组和党支部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纪检委备案; 第六条 对报告人报告的事项,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应予保密的外,均应公开。 第七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如发现有涉嫌违纪违法的,交执纪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分别由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上签注意见。 (二)县委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上签注意见。 (三)其他科级领导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上签注意见。 (四)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对违反本规定举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略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