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市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略阳县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规定。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是指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以及班子成员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存在问题,单位和班子成员不能参与评先评优的规定。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检查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全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实行“一票否决”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对其立案查处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有关干部任用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被立案查处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被立案查处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包庇、纵容被立案查处或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有违纪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或受到责任追究的。 (八)辖区内所属单位发生非自然原因引起的重特大事故,须追究领导责任的。 (九)辖区内所属单位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披露,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而处理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力,进一步引发群众越级上访的。 (十)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的。班子成员违纪行为发生在届内的,对违纪人员违纪行为发生时所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十一)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部门和行业连续两年政风行风评议排名均在后3位的部门和单位进行“一票否决”。 (十二)对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较差的乡镇、部门和单位进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本规定中“被立案查处”指被县纪委、监察局和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六条 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县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情况、县政府纠风办行风评议结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提出被“一票否决”名单,报经县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对本年度综合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对实行“一票否决”的单位,按《略阳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略廉办发[2007]1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略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