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形成廉政勤政、高效务实的工作氛围,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问廉问效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以及实施重大项目的责任、廉洁、效果的综合监察方法;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效率低下、造成损失,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于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安排部署,确定的重大项目要全程监督,实施问责问廉问效,提高行政效能、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问责问廉问效是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三者的综合应用,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五条 问责问廉问效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问责问廉问效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问责问廉问效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第七条 问责的内容: (一)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定、决议不认真贯彻落实,或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工作不力,不能保质按期完成,影响全局工作顺利推进的; (二)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回避矛盾和问题,推卸责任、推诿扯皮,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行为不进行责任追究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要办的事项没有兑现的; (五)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处置不当或不按要求时限上报的; (六)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民意的决策,导致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七)执法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程序,决定重大事项; (九)因工作粗糙,质量低下,造成重大失误和重大损失的; (十)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 (十一)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发生严重事件、事故的; (十二)对督查机构下达的督办事项不办理,或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十三)对与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配合,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工作的; (十四)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十五)其他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 问廉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实施过程中有不廉洁行为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廉政承诺的; (五)其他不廉洁的行为。 第九条 问效的内容: (一)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恶劣的; (二)服务质量差,工作效果不明显,影响全局工作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对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要部署,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没有按期保质完成的,对领导批示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略阳县行政效能建设六项制度的; (五)其他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形。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检举或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效率低下的情况以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问责问廉问效由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县直各工作部门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实施主体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机构。 第十二条 问责问廉问效处理: (一)批评纠正: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限期整改; 3、通报批评; (二)警示训诫: 1、警示提醒; 2、诫勉督导; 3、责令纠错。 (三)组织处理: 1、调离工作岗位; 2、降职; 3、责令辞职; 4、免职。 (四)党政纪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出现差错的,应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同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由个人决定或承办的事项出现差错的,除追究个人责任,同时追究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中涉及责任范围较大的,可按责任大小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内容,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纠正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问责问廉问效的信息来源: (一)单位或个人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问责问廉问效的问题; (三)领导的指示、批示; (四)督查、审计及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有关问责问廉问效的问题; (五)执法监察、工作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引发出的问题; (七)评议、测评、考评、考核、考察反映出的问题; (八)民主生活会中反映出的问题; (九)其他信息来源反映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问责问廉问效的调查: (一)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掌握的信息来源,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经相关领导审查同意后开展调查,也可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二)调查终结确需进行问责问廉问效的,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出相应处理或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问责问廉问效的处理: (一)采取批评纠正和警示训诫方式进行问责问廉问效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本人所在的部门和单位或县纪检监察机关具体处理。 (二)采取组织处理方式问责问廉问效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县委组织部、人劳社保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问责问廉问效对象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问责问廉问效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及时跟踪督查,确保处理到位。 第二十条 问责问廉问效的纪律: (一)举报、投诉人对所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必须真实、准确,内容尽量具体详细,严禁借机造谣中伤、诬告。 (二)问责问廉问效对象应当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 (三)问责问廉问效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 (四)严禁将调查情况和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向外泄漏,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问责问廉问效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问廉问效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六)违反上述问责问廉问效纪律的,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双管单位和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略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