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权限
第四条 全县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县人大、政协机关,县检察院、法院,以及事业单位的干部,在提拔任用、平级使用、推选代表、表彰奖励前均需要进行廉政鉴定。
提拔任用是指从一般干部到股级干部、从股级干部或一般干部到副科级干部、从副科级干部到正科级干部。
平级使用是指股级、副科级、正科级干部级别不变,但工作岗位发生变化,重新任命使用。
推选代表是指干部拟被推荐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党代会代表、人代会代表候选人,或推选政协委员。
表彰奖励是指干部拟被推荐受县级以上(含县级)表彰奖励。
第五条 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总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行干部廉政鉴定。
一般干部提拔任用为股级干部,股级干部平级使用;一般干部和股级干部推选代表、推荐表彰奖励,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支部,纪委(纪检组)提供廉政鉴定意见。
股级干部或一般干部提拔任用为副科级干部,副科级干部提拔任用为正科级干部,正、副科级干部平级使用;正、副科级干部推选代表和推荐表彰奖励,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提供廉政鉴定意见。
第三章 鉴定内容和时限
第六条 干部廉政鉴定的主要内容:被鉴定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勤政廉政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干部廉政鉴定时,涉及需要了解的相关情况,可向前追溯3年。
第四章 鉴定方法和步骤
第八条 干部廉政鉴定的方法主要包括:
调阅干部廉政档案、进行民主测评、组织班子成员评议、深入群众走访谈话等。
调阅干部廉政档案,由廉政鉴定责任主体通过查阅廉政档案资料作出结论。
进行民主测评、组织班子成员评议、深入群众走访谈话,由廉政鉴定责任主体到被鉴定人单位,采取召开会议、组织班子成员和广大群众个别谈话的方式作出结论。
第九条 干部廉政鉴定的步骤:
干部提拔任用、平级使用。组织和人事部门要及时告知干部考察人员名单,廉政鉴定责任主体在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的同时,一并进行廉政鉴定,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结论。
干部推选代表、表彰奖励。廉政鉴定责任主体在接到函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结论。
第五章 鉴定结论和使用
第十条 干部廉政鉴定结论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结论为“优秀、良好”档次的,可以提拔任用、平级使用、推选代表、推荐表彰奖励;
结论为“一般”档次的,暂缓提拔任用、平级使用、推选代表、推荐表彰奖励;
结论为“差”档次的,不予提拔任用、平级使用、推选代表、推荐表彰奖励,并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或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予以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对群众反映有违纪问题正在调查的干部,应当暂缓鉴定,但必须及时调查核实,查清问题后作出结论。经查实确有违纪问题的干部,要及时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凡未经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廉政鉴定的干部,党委(组)不得上会讨论任职决定。
第六章 鉴定管理和纪律
第十三条 干部廉政鉴定工作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或县纪委委托的单位党委(组)、党支部安排专人负责,必须两名以上干部共同参与,方可开展干部廉政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干部廉政鉴定意见书由县纪委统一印制。单位党委(党组)、党支部、纪委(纪检组)对股级干部的廉政鉴定结论需要上报县纪委备案。县纪检监察机关对科级干部的廉政鉴定需要归入科级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 参与干部廉政鉴定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民主测评结果、班子成员评议结论、群众意见、会议研究结论等情况。参与干部廉政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游说拉票、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鉴定结论失真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此前中共略阳县纪委、中共略阳县委组织部《关于提拔任用干部进行廉政鉴定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略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