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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干部廉政鉴定办法
2012-08-23 16: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深入开展,切实抓好干部廉政鉴定工作,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提拔任用干部进行廉政鉴定的规定》以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关于推行干部廉政鉴定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廉政鉴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方法步骤,对被鉴定人廉洁自律、勤政廉政以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鉴定意见。
       第三条  干部廉政鉴定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结果的真实性、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权限


       第四条  全县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县人大、政协机关,县检察院、法院,以及事业单位的干部,在提拔任用、平级使用、推选代表、表彰奖励前均需要进行廉政鉴定。
       提拔任用是指从一般干部到股级干部、从股级干部或一般干部到副科级干部、从副科级干部到正科级干部。
       平级使用是指股级、副科级、正科级干部级别不变,但工作岗位发生变化,重新任命使用。
       推选代表是指干部拟被推荐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党代会代表、人代会代表候选人,或推选政协委员。
       表彰奖励是指干部拟被推荐受县级以上(含县级)表彰奖励。
       第五条  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总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行干部廉政鉴定。
       一般干部提拔任用为股级干部,股级干部平级使用;一般干部和股级干部推选代表、推荐表彰奖励,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支部,纪委(纪检组)提供廉政鉴定意见。
       股级干部或一般干部提拔任用为副科级干部,副科级干部提拔任用为正科级干部,正、副科级干部平级使用;正、副科级干部推选代表和推荐表彰奖励,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提供廉政鉴定意见。

第三章  鉴定内容和时限


       第六条  干部廉政鉴定的主要内容:被鉴定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勤政廉政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干部廉政鉴定时,涉及需要了解的相关情况,可向前追溯3年。

第四章  鉴定方法和步骤


       第八条  干部廉政鉴定的方法主要包括:
       调阅干部廉政档案、进行民主测评、组织班子成员评议、深入群众走访谈话等。
       调阅干部廉政档案,由廉政鉴定责任主体通过查阅廉政档案资料作出结论。
       进行民主测评、组织班子成员评议、深入群众走访谈话,由廉政鉴定责任主体到被鉴定人单位,采取召开会议、组织班子成员和广大群众个别谈话的方式作出结论。
       第九条  干部廉政鉴定的步骤:
       干部提拔任用、平级使用。组织和人事部门要及时告知干部考察人员名单,廉政鉴定责任主体在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的同时,一并进行廉政鉴定,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结论。
       干部推选代表、表彰奖励。廉政鉴定责任主体在接到函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结论。

第五章  鉴定结论和使用


       第十条  干部廉政鉴定结论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结论为“优秀、良好”档次的,可以提拔任用、平级使用、推选代表、推荐表彰奖励;
       结论为“一般”档次的,暂缓提拔任用、平级使用、推选代表、推荐表彰奖励;
       结论为“差”档次的,不予提拔任用、平级使用、推选代表、推荐表彰奖励,并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或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予以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对群众反映有违纪问题正在调查的干部,应当暂缓鉴定,但必须及时调查核实,查清问题后作出结论。经查实确有违纪问题的干部,要及时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凡未经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廉政鉴定的干部,党委(组)不得上会讨论任职决定。

第六章  鉴定管理和纪律

       第十三条  干部廉政鉴定工作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或县纪委委托的单位党委(组)、党支部安排专人负责,必须两名以上干部共同参与,方可开展干部廉政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干部廉政鉴定意见书由县纪委统一印制。单位党委(党组)、党支部、纪委(纪检组)对股级干部的廉政鉴定结论需要上报县纪委备案。县纪检监察机关对科级干部的廉政鉴定需要归入科级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  参与干部廉政鉴定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民主测评结果、班子成员评议结论、群众意见、会议研究结论等情况。参与干部廉政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游说拉票、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鉴定结论失真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此前中共略阳县纪委、中共略阳县委组织部《关于提拔任用干部进行廉政鉴定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略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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