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县级机关党组(委),县直各党(工)委,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群团党支部: 《略阳县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报道优秀稿件奖励办法》已经县纪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中共略阳县纪委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略阳县党风廉政宣传报道优秀稿件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力度,扩大纪检监察工作的影响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原则:在中省市县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刊播,反映我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先进经验和在反腐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重大事件等正面宣传报道的各类稿件,给予作者一定数量的现金奖励。对虽已发表但失实和造成不良影响的文章和报道,不予奖励,并要追究相关责任。 奖励稿件不包括诗歌、散文、小说、杂文、游记等文艺体裁的作品。 第二条 奖励标准:根据稿件刊播的新闻媒体等级以及稿件类别、刊载版面等因素确定。 1、县级广播、电视台、“两办”信息类刊物(简报)采用的消息类稿件(500字以内,下同)每篇奖励10元;新闻通讯类(500字以上,下同)每篇奖励15元;理论调研类(1000字以上,下同)每篇奖励20元。 2、市级报纸、期刊采用的消息类稿件每篇奖励40元;新闻通讯类每篇奖励60元;理论调研类每篇奖励100元。 3、市级广播、电视台、网站采用的消息类稿件每篇奖励40元;新闻通讯类每篇奖励60元。 4、市纪委内部主办刊物及网站采用的消息类稿件每篇奖励10元;新闻通讯类每篇奖励30元;理论调研类每篇奖励50元。 5、省级报纸、期刊采用的消息类稿件每篇奖励100元;新闻通讯类每篇奖励200元;理论调研类每篇奖励300元。 6、省级广播、电视台、网站采用的消息类稿件每篇奖励60元;新闻通讯类每篇奖励100元。 7、省纪委内部主办刊物及网站采用的消息类稿件每篇奖励30元;新闻通讯类每篇奖励50元;理论调研类每篇奖励100元。 8、中央级报纸、期刊采用的消息类稿件每篇奖励200元;新闻通讯类每篇奖励300元;理论调研类每篇奖励500元。 9、中央级广播、电视台、网站采用的消息类稿件每篇奖励200元;新闻通讯类每篇奖励300元。 10、中央纪委、监察部主办刊物及网站采用的消息类稿件每篇奖励100元;新闻通讯类每篇奖励200元;理论调研类每篇奖励400元。 11、刊播在中、省、市新闻媒体头版头条上的重大宣传报道加倍奖励。 第三条 稿件统计:在统计稿件篇数时,以单人单篇为单位,二人或二人以上合作者的作品,均按一篇计算,奖金由参加撰稿和创作的人员自行分配。被多家新闻媒体刊播的内容相同的稿件和节目,以最高级别媒体刊播为准,作单篇统计,不重复计算。 第四条 考核奖励时限:所报送的宣传报道稿件,考核奖励时限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准。 第五条 稿件报送分乡镇分部门进行。各乡镇刊发的稿件由乡镇纪委汇总后统一报送县纪委宣教室,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的稿件由所在部门、单位纪检组、纪(工)委或由个人直接报送县纪委宣教室。报送时需将所刊播的稿件登记造册,包括文章标题、刊播媒体、版面或栏目、作者、刊播日期等,并将刊登的稿件或复印件、稿费通知单、播出通知等一并上报审查。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元月30日前,过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所有报送稿件由县纪委宣教室进行整理、登记、审查,提出初步奖励意见,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新闻媒体:《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半月谈》、《求是》、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监察部网站;《陕西日报》、陕西电视台、陕西人民广播电台、《党风与廉政》、《省纪委纪检监察信息》、秦风网;《汉中日报》、汉中电视台、汉中广播电台、《汉中纪检监察信息》、《汉中纪检监察》、汉中纪检监察网和略阳电视台、略阳广播电台、“两办”信息类刊物(简报)以及中省市纪委其它信息刊物等。 第八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记者、通讯员。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宣教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