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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纪办发〔2012〕6号_中共略阳县纪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略阳县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报道优秀稿件奖...
2012-11-05 15:41  

各镇党委、政府,县级机关党组(党委),县直各党(工)委,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群团党组织,驻略双管单位:

   《略阳县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报道优秀稿件奖励办法》已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中共略阳县纪委办公室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略阳县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报道优秀稿件奖励办法

    党风廉政宣传报道工作发挥着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和监督作用,对宣传我县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营造“崇廉、尚廉”的社会氛围,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信息和党风廉政宣传报道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凡在县级以上党报党刊,纪检监察系统内刊及系统内信息、简报,广播电视、网站上发表的与纪检监察工作有关的工作信息、调研文章、理论探讨、调查报告、经验总结、通讯、言论等工作类宣传稿件。适用于下列新闻媒体:《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半月谈》、《求是》、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监察部网站;《陕西日报》、陕西电视台、陕西人民广播电台、《党风与廉政》、《省纪委纪检监察信息》、秦风网;《汉中日报》、汉中电视台、汉中广播电台、《汉中纪检监察信息》、《汉中纪检监察》、汉中纪检监察网和略阳电视台、略阳广播电台、“两办”信息类刊物(简报)以及中省市纪委其它信息刊物等。

    第二条 奖励原则

    在中省市县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刊播,反映我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先进经验和在反腐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重大事件等正面宣传报道的各类稿件,给予作者一定数量的现金奖励。

    奖励稿件不包括诗歌、散文、小说、杂文、游记等文艺体裁的作品。

    第三条 奖励标准

    根据稿件刊播的新闻媒体等级以及稿件类别、刊载版面等因素确定。

    1、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两办”信息类刊物(简报)采用的消息类稿件(600字以内,下同)每篇奖励10元,新闻通讯类稿件(600字以上,下同)每篇奖励15元,网络评论文章(1200字以内,下同)每篇奖励20元,理论调研类稿件(1000字以上,下同)每篇奖励25元。

    2、市级报纸、期刊、主题活动简报、广播电台(包括录音类)、电视台、网站采用的消息类稿件每篇奖励60元,新闻通讯类稿件每篇奖励80元,网络评论文章每篇奖励100元,理论调研类稿件每篇奖励120元。

    市纪委内部主办刊物及网站采用的消息类稿件每篇奖励20元,新闻通讯类稿件每篇奖励40元,理论调研类稿件每篇奖励60元。

    3、省级报纸、期刊、主题活动简报、广播电台(包括录音类)、电视台、网站采用的消息类稿件每篇奖励100元,新闻通讯类稿件每篇奖励150元,网络评论文章类每篇奖励200元,理论调研类稿件每篇奖励250元。

省纪委内部主办刊物及网站采用的消息类稿件每篇奖励50元,新闻通讯类稿件每篇奖励80元,理论调研类稿件每篇奖励150元。

    4、中央级报纸、期刊、广播(包括录音类广播稿件)、电视台、网站采用的消息类稿件每篇奖励200元,新闻通讯类稿件、网络评论文章每篇奖励300元,理论调研类稿件每篇奖励600元。

    中央纪委、监察部主办刊物及网站采用的消息类稿件每篇奖励100元;新闻通讯类稿件每篇奖励200元;理论调研类稿件每篇奖励400元。

    5、刊播在中、省、市新闻媒体头版头条上的重大宣传报道加倍奖励。

    第四条 稿件统计

    在统计稿件篇数时,以单人单篇为单位,二人或二人以上合作者的作品,均按一篇计算,奖金由参加撰稿和创作的人员自行分配。被多家新闻媒体刊播的内容相同的稿件和节目,以最高级别媒体刊播为准,作单篇统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奖励时限

    所报送的宣传报道稿件,考核奖励时限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奖励实施

    稿件报送分各镇和部门进行。各镇刊发的稿件由镇纪委汇总后统一报送县纪委教研室,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的稿件由所在部门、单位纪检组、纪(工)委或由个人直接报送县纪委教研室。报送时需将所刊播的稿件登记造册,注明文章标题、刊播媒体、版面或栏目、作者、刊播日期等,并将刊登的稿件或复印件、稿费通知单、播出通知,网站刊登的稿件需将刊发网页整体下载一并上报审查。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元月30日前,过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所有报送稿件由县纪委教研室进行整理、登记、审查,提出初步奖励意见,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会议审定。

    第八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聘任的通讯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及记者。

    第九条 本奖励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纪委教研室负责解释。2008年下发的《略阳县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报道优秀稿件奖励办法》〔略纪办发(200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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