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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纪发〔2016〕27号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借调工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8-10 10:07  

 

各镇、街道办事处,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机关各部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团组织,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县委、政府关于对省委巡视组反馈的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要求,确保全县干部队伍合理、有序流动,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肃认真地做好借调人员的清理清退工作

 

1各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守“讲政治、讲纪律、讲规矩”的要求,特别是部门现任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高度重视,切切实实做好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借调人员的核查清理工作,重点对没有按程序履行人员借调手续、超期借调人员和临时抽调的系统内基层单位人员进行清理清退。要求必须于2016930日前自行清退回原单位工作,并将清理情况及人员名单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查。

 

2清理清退借调人员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各部门单位不得有瞒报和弄虚作假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扯皮,不得搞名议上清退实际上继续留用的假清退,不得四处说情打招呼,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3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清理清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工作移交和衔接,确保干部队伍思想稳定和工作有序,不得上交或激化矛盾。凡因清理清退工作不扎实、不细致,造成干部思想不稳定,出现工作失误的,要严肃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各清理清退的借调人员要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决定,以高度的政治纪律性和组织纪律性严格要求自己,愉快服从组织安排,在本职岗位上继续努力工作。

 

5对确因工作需要,符合人员调配条件及要求的,按人事调配程序办理手续;符合借调工作人员条件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按程序办理借调审批手续。

 

二、严格规范借调工作人员的条件、时限及审批程序

 

(一)借调工作人员的条件:县级部门借调工作人员,是指从各镇(街道办)或跨区域、部门、行业借用其他单位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

 

县直各部门单位必须从严控制借调工作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原则上不允许借调工作人员:

 

1县直部门和镇(街道办)承担县委、县政府下达的临时性重大任务或中心工作,单位现有人员确实不足以完成工作任务的。

 

2、县上成立临时机构确需借调人员开展工作的。

 

3因工作需要,确需从本系统内借调工作人员到部门、单位工作的。

 

4除上述情形外,部门单位缺编的,应按正常人员调配规定,在编制缺额内,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用人计划,由组织人社部门有计划地按编制招录、选调或从下属事业单位调配人员。

 

(二)借调工作人员的时限:借调时限原则上以6个月为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借调工作人员的程序:符合借调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按相关借调程序办理,具体为:

 

1提交借调申请

 

用人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借调申请。申请须注明借调事由、借调期限等,组织、人社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借调手续。

 

2、办理借调手续

 

1)确定借调人员。由借调单位确定借调人员,并经被借调单位同意。

 

2)县内各部门借调人员,由借调部门填写《借调人员审批表》,写明借调干部姓名、借调期限、借调事由等,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组织、人社部门下达《借调人员通知》。

 

3)因涉及全县中心工作成立临时机构需借调人员的,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提出借调人员计划并报分管的县级领导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统一抽调。

 

4)县外单位借调本县内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的,由县外单位所在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出具借调函,被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注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审核并备案;借调科级干部的,由县委组织部初审后报县委审批。

 

5)借调干部借调期满因中心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确需续借的,应按程序办理续借手续,但原则上借调时间不得超过1年。     6经审批同意借调的工作人员,在借调单位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岗位工作,只能协助从事辅助性工作;借调单位不得对其进行岗位聘用和任职。  

 

严明干部人事纪律,加强干部队伍管理

 

1、成立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督导检查组,于201610月初到11月底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各部门单位进行全面复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于清理清退工作不力的,由纪委监察局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各单位自行借调的人员、本次清理清退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原单位的人员、超出借调期限未返回原单位工作的人员,组织人社部门暂停其工资审批、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和考核备案。同时对借调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借调单位领导责任。  

 

3、借调人员借调期满,一律回原所在单位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其他安置要求。

 

4、本次清理规范后,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借调工作人员,一经发现,责令清退,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借调双方单位主要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属试用期内借调的人员,延期转正。对拒不回原单位工作的,一律按旷工对待,并按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福利待遇。

 

 


 

                    中共略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略阳县委组织部  

                       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8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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