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办事处党委、纪委,县级机关党组(党委),县直各党(工)委、纪(工)委,县委各部门、直属机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党组、纪检组,县群团党组织,各驻略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员干部婚丧嫁娶行为,倡导文明节俭办
理婚丧嫁娶事宜,现将市纪委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汉纪发〔2016〕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略纪发〔2015〕14号文件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略阳县纪委 略阳县监察局
2016年6月1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
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
(汉纪发〔2016〕21号,2016年5月26日印发)
为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市委、市纪委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意见》(汉发[2013]9号)和《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汉纪发[2013]11号),有效遏制了领导干部大操大办、聚财敛财、奢侈浪费、庸俗低媚等不正之风。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仍有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根据陕办发[2014]26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和直系亲属婚丧嫁娶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操办除本人和直系亲属婚丧嫁娶事宜以外的其他喜庆事宜,办理家庭婚丧嫁娶事宜,要认真执行汉发[2013]9号、汉纪发[2013]11号和陕办发[2014]26号文件要求。在具体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必须带头遵守执行“七禁止”规定,在宴请或邀请对象上以近亲属为主,自觉坚持简约节约,率先弘扬文明新风。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的家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消除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
二、认真落实书面申报制度。各级领导干部为本人及直系亲属举办婚丧嫁娶事宜,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执行婚丧嫁娶事宜申报制度,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县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为本人及直系亲属举办婚礼前7个工作日须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本级纪检机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或宴请对象等,并作出廉政承诺。丧事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本级纪检机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口头或电话报告。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级纪检机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
三、自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作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及时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管理教育。党委常委和党组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省市的规定要求,带头讲党性、守纪律,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四、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通过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发挥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要及时提醒警示或进行诫勉谈话;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造成恶劣影响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党委、党工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工)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所在单位本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优秀等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文件。凡与以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