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月23日,略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薛某某等2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略阳县人民法院公开进行宣判,县法院支持了我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该案系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略阳县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罪集团中的主犯马某某、薛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六年,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薛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略阳县域内,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及其他违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张某某、马某某、薛某某等人以“恶势力”犯罪集团从重处罚。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略阳县检察院按照中、省、市、县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扫黑除恶的工作部署,高度重视,科学谋划,周密部署,敢于亮剑。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略阳县扫黑除恶斗争的成效与决心。今后,我院将继续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惩治,重拳出击,以坚决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贡献力量,切实拔掉平安社会的毒瘤,努力提升略阳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