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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委出台巡察整改督导检查《办法》进一步做好政治巡察后半篇文章
2019-05-05 16:07 刘玮 

为加强对十五届县委巡察整改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进一步做好政治巡察工作“后半篇文章”,结合巡察工作实际,略阳县委及时出台了《巡察整改情况督导检查办法(试行)》,以此有效持续推动全县每轮政治巡察反馈整改工作落实。

《略阳县委巡察整改情况督导检查办法(试行)》,将政治巡察整改督导检查工作具体分成为“专项督导检查和日常督导检查”两种形式。专项督导检查按照“谁巡察,谁督查”的原则,由县委巡察办牵头组织,县委原巡察组具体负责,将对其已巡察过的单位或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落实政治巡察整改主体责任情况、巡察反馈问题及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件办理情况、巡察整改取得的政治成效、改革发展成效以及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实行百分制评估打分,其中“常规检查”占70%、“民主评议”占20%、“暗访检查”占10%”。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将被巡察单位或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确定为“整改较好”“整改一般”“整改较差”三个档次。日常督导检查由县委巡察办负责,将对已巡察单位整改工作的遗留问题、未办结的巡察移交事项、巡察组专项督导检查中新发现的问题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再进行持续督导检查。实行专项督导检查和日常督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是考虑了巡察整改工作时间的周期性,明确由县委巡察办采取日常督导方式再检查,是确保了政治巡察整改督导检查工作的持续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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